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
高等学校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后,由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有实据者可开具“毕业证明书”,不能补发毕业证书。
高等学校所开具的“毕业证明书”,应由学校印刷,内容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贴本人免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并编号。“毕业证明书”具有毕业证书的效力,出国使用者可由公证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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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学生管理司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八日
补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明书规程
在确认毕业证书已遗失后,可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
补办毕业证明书的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个人提出申请(写清楚丢失经过);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证件丢失情况属实);
(三)登报声明丢失的毕业证书作废(地市级以上报纸,表述清姓名、性别、毕业学校、毕业年份、学历层次、专业名称、毕业证编号);
(四)交验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录取大表复印件(学校综合档案室或学籍办提取);
(六)填写《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表》;
(七)本人小二寸蓝底免冠照片两张;
(八)报省级管理部门备案;
(九)提交申请后办理周期为一个月。
毕业证明书只能补办一次,若再次遗失则不再补办。
附: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