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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西卫生职业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黄梅 来源:教务处 审核:臧谋红 时间:2025-11-11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科监〔2021〕3号)、《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院科研诚信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明确学术责任,推动学院科学研究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纪律和学术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教职工及学生以皖西卫生职业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教务处在皖西卫生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全院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各教学单位在院学术委员会指导下,承担各教学单位的科研诚信教育和监督职责,组织人事处、学生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协同配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包括课题、专利、论文、著作、教材等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以及科研创新团队、科研奖励、科研创新平台、科研成果转化、科研经费使用、引进人才项目科研成果等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二章科研诚信建设

第六条科研人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工科研诚信教育预防,切实履行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在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研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一)科研人员从事学术活动过程中,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科研诚信相关文件规定以及公认的学术办法惯例。

(二)任何合作成果或项目在发表或申报前,所有署名人要知晓,署名人应对其完成部分负责。

(三)科研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或课题组成员、项目成员等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学术论文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及图表的真实性、实验的可重复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八条教务处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积极开展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防止科研失信行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及行业科研诚信有关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科研活动记录、科研诚信档案管理、科研诚信教育预防、科研失信行为责任追究等科研诚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作为成果奖励申报的依据。

(三)在学术论文发表、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九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

第三章科研失信行为认定

第十条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采取造假、串通、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承担、管理、咨询、服务等资格以及技术检测、验收结题等认证的;

(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

(四)故意夸大科研成果,隐瞒技术风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五)不遵守科研合同约定,超权限调整科研任务或预算安排的;

(六)科研活动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报告相关部门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科研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八)对科研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工作拒不配合,或对相关整改意见落实不力的;

(九)违反科研活动保密相关规定的;

(十)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的;

(十一)在咨询、评估、评审等科研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回避制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的;

(十二)在科研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有“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的;

(十三)科研管理失职,隐瞒、包庇、纵容违规违法行为的;

(十四)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等科研行为的;

(十五)发生其他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四章受理与处理

第十二条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

(二)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三)向科研(专项、基金等)项目、成果奖励、人才基金项目等管理部门(单位)举报;

(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举报;

(五)其他途径。

第十三条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举报对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对象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五条监察审计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则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教务处、监察审计处、组织人事处及涉事人员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七条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和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一般应在调查报告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教务处作为汇报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九条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由院党委会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条处理措施的种类: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三)暂停科研(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研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研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研活动;

(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研奖励、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八)取消已获得的科研相关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委员会的成员资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十)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档案;

(十一)其他处理。

第二十一条教务处建立科研诚信档案,负责将科研失信行为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科研人员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不予受理的,要及时作出说明;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调查程序开展复查,并向申诉人反馈复查结果,复查、复核原则上均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最终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科研诚信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意见为最终处理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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