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维护学生的权益,共同维护校园的诚信氛围,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之一,是每个人都应具备的行为规范和道德修养,其核心内容包括诚实、守信和责任。
第三条高等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皖西卫生职业学院全体学生及学院联合培养本科教学学生。
第二章学生诚信工作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皖西卫生职业学院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指导学生诚信教育的规划与实施,由学生处教育管理科负责诚信教育的日常工作,负责学生诚信教育的组织与实施,审核系部的诚信工作报告,对涉及到学生违纪处理的违反诚信行为的案例进行复核,受理并处理学生关于系部所作的不诚信行为处理的异议申诉等工作。财务科每学期期初1个月内将学生违反缴费行为情况,其他部门每学期期末将学生违反其他诚信行为情况反馈系部,系部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学生本人并进行谈心谈话。
第六条各系部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本系部诚信教育工作,负责对本系部学生不诚信学业行为的处理工作,组织对不诚信行为的调查认定,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并将本各系部的诚信工作情况报至院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各系部学生诚信工作分委会由各系部自行组建,成员可包括学生代表、教师代表、教学和学生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学生诚信行为要求
第七条学生诚信行为要求学生在学业过程中应以个人的努力获得真实的学业成果,不接受他人不恰当的帮助,亦不给予他人不恰当的帮助。
第八条学生在作业和实验环节中应按照任课(指导)教师的要求完成作业和实验,学生作业和实验/实训环节的不诚信行为包括:
(一)篡改或编造作业或实验(报告)数据;
(二)篡改或抄袭他人作业或实验报告;
(三)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完成作业或实验(报告);
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九条学生在科研创新中应使用真实的数据和信息来撰写研究结果,并通过注释和引用等形式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不诚信行为主要是:
(一)抄袭或剽窃他人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
(二)直接引用他人成果或实验数据且未标明出处;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完成学术成果;
(三)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十条学生在考试环节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学生在参加校内外的各类考试时,应同时遵守其相应考试规范。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十一条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环节中不得出现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综合测评证明等不诚信行为。
第十二条学生其他不诚信行为包括:
(一)由他人或代他人签到;
(二)在任课教师明令禁止情况下,在网络等公开场合发布课程考核/作业答案或实验报告数据等;
(三)伪造证件或证明参加学业活动以获得虚假学习/工作经历;
(四)谎报或捏造学术成果;
(五)篡改或伪造各类学术成绩单、课程修读证明或其他学业经历;
(六)篡改或伪造奖学金及其他荣誉证书;
(七)篡改或伪造肄业、结业、毕业或学位证书等;
(八)在学生资助评选环节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证明等;
(九)在评先评优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证明等;
(十)在学分获得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证明等;
(十一)在各类竞赛中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或其他违反竞赛规则的行为等;
(十二)伪造虚假请假理由,提供虚假请假证明;
(十三)对他人不诚实的评价和恶意攻击;
(十四)故意拖欠学费、住宿费;
(十五)贷款学生不按时进行毕业确认;
(十六)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四章学生违反诚信行为处理规则
第十三条对于学生在作业、实验等课堂教学环节中出现不诚信行为的,任课(指导)教师要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严重作降分处理;对在同一门课程教学过程中出现两次及以上不诚信行为的,对该课程成绩作零分处理;上述不诚信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由任课(指导)教师负责执行,并将具体情况上报至学生所在系部学工组备案。
第十四条对于学生在竞赛环节中出现不诚信行为的,取消其参赛资格或撤销其所获荣誉,由竞赛组织者负责进行认定和处理,并报至学生所在系部学工委备案。
第十五条对于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环节中出现不诚信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或相应参评资格,由综合素质测评组织者上报学生所在系部,由系部学工委负责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学生在考试环节中出现不诚信行为的,由监考教师或举报人报至教务处,经核定后按照《皖西卫生职业学院违纪处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本办法中列出的其他不诚信行为或未提及的不诚信行为,处理流程为:
(一)任课(指导)教师或举报人向学生所在系部学工委报告不诚信行为的具体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系部学生诚信工作分委会组织调查和取证,在收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给出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
(三)对涉及到学生违纪处分的案例,按《皖西卫生职业学院违纪处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计入学生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其他处理规则:
(一)对于已认定发生不诚信行为的学生,当学年度内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和其他荣誉称号;对于在事后发现不诚信行为的,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并收回所发奖励;
(二)对于论文环节在事后发现不诚信行为的,可进行追溯认定和处理;
(三)除当事人为未成年人外,对情节严重的不诚信行为进行公示。
第五章学生申诉程序及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学生在收到对不诚信行为处理结果的通知后,如存在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对于由系部学工委做出的对不诚信行为处理结果的申诉,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学生向学院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
(二)学院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组织调查和取证,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复核结果和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对于其他不诚信行为处理结果的申诉,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学生向系部学工委提交书面申请、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
(二)系部学工委组织调查和取证,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复核结果和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按照班级为单位,入学两周后给每位学生建立《学生诚信档案》,每学年结束前各班级对计入诚信档案的情况进行公示。毕业前各系部学工委对《学生诚信档案》进行审核盖章,把诚信记录放进学生毕业档案中。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皖西卫生职业学院诚信教育实施办法》废止。